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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安检门】强烈抗议并谴责巴彦淖尔中级法院:律师不安检就不开庭!

2013/5/20 14:07:47

站起来抗争【律师安检门】注定是一个漫长而极其痛苦的过程;我早已公开声明:对于法院的强制安检,我愿以生命为代价与之抗争到底!

2013年5月18日凌晨零点零三分(而约定的答复时限为5月17日下午下班前),巴彦淖尔中级法院纪检书记赵梅芳代表该法院对我进行了短信答复:巴彦淖尔中院认定强制律师安检合法;对于法警不处理不道歉;对于讲庭审无法进行,法院不道歉不赔偿不问责!对此答复,我怒不可遏!巴彦淖尔中院的枉法与堕落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方!我在短信回复中严厉抗议并谴责巴彦淖尔中级法院的公然违法,并表态将抗争到底!
站起来抗争【律师安检门】注定是一个漫长而极其痛苦的过程;我早已公开声明:对于法院的强制安检,我愿以生命为代价与之抗争到底!法院本应是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法院本应是法律张扬之地、法院本应模范遵守法律、遵守规则,奈何,在维稳压倒法律、维稳高于一切的畸形司法体制下,法院对于法律、对于规则的破坏已到了公然、肆无忌惮的地步!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会在2004年出台司法警察安检规则,为什么会赋予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履行职务人员只登记证件而不进行人身、随身物品的安检的制度安排?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是由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的法律定位所决定的;公诉人、律师进入法院所从事的是与诉讼相关的事务;公诉人、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知法懂法当然熟知违法、犯罪的构成!因此,对于公诉人、律师安检豁免权体现出了国家对法律职业的尊重、体现了国家对法律的尊重!最高人民法院沈德咏副院长不是刚刚强调要尊重律师了吗?新任首席大法官周强不也反复强调法治吗?那么,敬畏法律、恪守法律的法院,应该让律师有尊严地进入法院、应该让法律的尊严从进入法院大门那一刻起得到体现!最高法院明文规定对于公诉人、律师只查验登记证件而不进行人身和随身物品安检,规则如此清楚、如此明白,为什么我们的法院竟敢公然践踏?为什么一句“领导规定”、“内部规定”就敢堂而皇之地取代已有的法律与规则?“法官除了法律而没有别的国王”这样一个全人类共同遵守、而且由马克思本人提出的理念,我们的一些法官却演变成了“领导大于一切”、“领导大于法律”、"领导要求就是圣旨”这样极其荒诞的丑剧?!
实践早已证明:凡是强制律师安检的法院必是枉法裁判最严重的法院之一;因为强制律师安检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法院,巴彦淖尔中级法院开创了一个恶劣的先例!
2013年5月10日上午我与当事人一道于九点十分到达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西门大厅。进入大厅前我已将律师证拿在手上,主动向负责登记证件的女法警出示,主动配合法警登记证件;但张狂、粗暴、素质低下的法警马宇庭(警号158050)“打开包安检、不安检就不要开庭”!我抗议并与审判员李增光、审判长苏婉春联系,告诉他们,我和原告已经到了法院,因为法警的违法安检而无法进入法庭;要求他们立即跟法院领导联系立即制止这种违法安检!时间一分一秒过去,九点半开庭时间将至,我又多次电话跟审判员、审判长苏婉春联系控告巴彦淖尔中级法院的公然违法,并要求法院领导出面解决!我和原告以及闻讯起来旁听的几十名市民就在巴彦淖尔中院西门外面等待法院领导!领导一直没有出面,而约半个小时后,法警越来越多,他们开始对我和旁听的群众全程摄像!十点半左右,一个着便装但自称法院工作人员到了西门外远远地对我们摄像,我走近他后主动向他出示了律师证,并要求他出示证件。他说没有带证件,我说如果你是法院工作人员,我不仅同意你对我们摄像,我本人还会主动配合你摄像。他进法院大楼后,拿出了工作证显示“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书记员”。我主动对着他手持的摄像机发表了近半个小时的演讲,而法警在外围一直对我们进行全程录像。大致三点:1、最高法院为什么会规定对公诉人、律师只进行登记证件而不进行人身和随身物品安检?这是国家对律师和公诉人在法院进行法律活动的制度性尊重;法院和法庭和法律人的舞台;律师履行职务主要在法院、律师一生中进入法院无数次进入法院,而普通公民一生中都未必会进入法院;律师知法懂法如果做出危害法院、法庭安全的违法犯罪,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师法都规定了处罚;2、我为什么会抵制法院对律师的强制安检?作为律师我明知最高人民法院有规定对律师和公诉人不进行人身和随身物品安检的规定,我明知法院对律师强制安检违法;在此情况下,我不主张权利就是对律师尊严的践踏;我不抵制就是对法院违法的认可与纵容!法院本应是最讲法律、最讲规则、最讲理的地方,如果法院仅仅因为所谓“领导规定”、“领导要求”、“安全需要”等名义突破法律、践踏规则,那么法院同样会以别的更加“动听”、“优美”的名义和借口去突破法律、践踏规则!尤其是我们要开庭的案件一个农民告临河区政府,在安检这样的小事上,法院都可以公然不遵守规则,您如何让我们相信临河区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法院会公正审判?3、我的三点要求:第一从即刻起巴彦淖尔中级法院贯彻最高法院的安检规则,对进入法院的所有公诉人、律师一律不得对人身和携带物品的安检;第二,法院立即对律师不安检放行,以便开庭正常进行;第三,严肃查处法警马宇庭(警号158050)并责令其道歉!另外,我也强调了,除了法警,任何我不认识的旁听群众都可以打开我的包查看;我绝对不能同意法警强制安检并将其作为进入法院的前提!
该书记员将录像拿到楼上,我相信巴彦淖尔法院的领导们都会看到听到!然后是漫长的等待,中午临下班前,审判长苏婉春终于下来了;她告诉我们所有人进入法院都要安检“理由是律师也是诉讼参与人,符合最高法院安检规则第六条第二项”;我当即拉着苏法官看看他们法院在安检大厅的电子显示屏上的最高法院安检规则第六条,逐字逐句利用最基本的语法、标点符合给她解释她就是故意曲解最高法院的规定;而且这种曲解已经到了违背最基本的语言文本常识。没想到,苏婉春庭长,一个中级法院的行政庭长,拂袖而去,那场面,那动作,那姿态,法官连最基本的礼貌、最基本的礼仪都不具备!因为临近中午,我对那一众法警和法院的工作人员说:中午吃饭时间到了,你们可以去吃饭;我们中午就不吃饭了,我们就在法院大门外面等;我们随时准备在不吃饭的情况下等法官吃饱后开庭审理!
随后我和原告、旁听的群众几十个人就在法院大门外坐等法院通知开庭!在等待的过程中,旁听的群众对我很关心、很心疼,非要让我吃点东西;他们感谢你朱律师,让我们知道了什么叫尊严;你来我们巴彦淖尔,你若饿坏了,我们一辈子都会不安!我谢绝了他们的好意,我宁愿饿死也不食言,我说过中午不吃饭,就这样一句简单的话,自己都做不到,那还有脸去作的别的事吗?!
富丽堂皇、豪华的法院大楼附近没有厕所,最近的厕所也有五六百米的距离(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厅)。终于等到下午三点,法院大门再次开启,旁听的几位女同志要求去法院上个厕所;结果,这样的要求,竟然被法警们拒绝!
我们只能去法院的东门立案接待大厅,结果“院长接待室”、“信访接待室”没人值班!法院值班监督电话打不通!法院的十几个院领导的办公电话、手机打不通!这就是巴彦淖尔中级法院,这就是巴彦淖尔法院的工作作风!一直到下午四点半,终于打通了法院纪检书记赵梅芳的办公电话,最终在近五点时,赵梅芳书记才到一楼“院长接待室”接待了我们。而在接待过程中,一个法院干部进入接待室告诉我们“现在来了很多家媒体,要求采访朱律师,有巴彦淖尔电视台等等几家媒体”。就在院长接待里,电视台的摄像机对准了我:我对着摄像机控告了巴彦淖尔中院违法安检为什么违法、中院领导为什么没人值班、中院对于这样一个违法安检导致无法开庭的事故为什么不能及时处置。在我讲述这个过程之后,电视台主动停止了录像;我要求电视台一定要在电视台播放哦!
我向纪检赵梅芳书记控告了法警马宇庭(警号158050)和行政庭庭长苏婉春;控告了法警拒绝旁听群众要求到法院上厕所的行为丧失了最基本的人道主义,要求法院严肃查处整顿法警队伍;苏婉春庭长作为法官故意曲解法律,已经违背了基本的良知,要求法院对苏婉春庭长予以追究;对于因法院非法强制安检而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的重大事故,应当严肃追究、查处法院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因法院的违法而导致庭审无法进行,巴彦淖尔中级法院应当赔偿原告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赔偿我从北京至巴彦淖尔参加开庭而必要的差旅费!
巴彦淖尔中院纪检书记接待我们之后,上去了解情况后再次答复:行政庭法官认为律师和公诉人都是诉讼参与人,进入法院都要安检;院长今天不在法院,等下周我会跟法院领导沟通协商,最后会将法院的处理意见下周五(即5月17日)之前电话答复你!
巴彦淖尔中级法院纪检书记在5月18日凌晨零点零三分发来的短信,尽管比预定的答复时间晚了几个小时。毕竟算是履行了答复义务,考虑到编辑短信的时间应该在5月17日,我决定不再追究赵梅芳个人的责任!
对于巴彦淖尔中级法院的最终答复,我感到了法律的无力、感到了自己的无力、感到了中国一些法院的无耻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我能做的,是,而且,只能是持续不间断地抗议与谴责!
我的师兄和老大哥章建勤律师说:我理解支持你的努力和抗争,我知道你太累了,我不知道如何安慰你!
这就是当下中国法治,这就是一个律师的无奈和痛苦!明知法院违法,我不能屈从,如果这一次低下了头,我想我一辈子都会内疚;如果这一次屈从了,我想我的灵魂永远不会得到宽恕!公权力的违法处处皆在,一个不愿屈从、一个不愿低头的人,注定痛苦一生。
陈寅恪先生的名言“一生负气成今日,四海无人对夕阳”,时时激励着我;这一切厄运与非难,皆我自己选择。
选择了这条路,我不后悔。
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法发【2004】14号)第六条 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
(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
(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